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婚,156,201711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王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師宇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
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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