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婚,188,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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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88號
原 告 陳弘益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律師
被 告 鄭幸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㈠原告主張:兩造婚後,因故不合,嗣原告居住臺中市,被告居住新北市,兩造迄今已分居長達十餘年,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

被告則辯稱:被告從未居住、設籍過臺中市,鈞院就本件離婚訴訟,應無管轄權。

爰聲請將本件離婚訴訟,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㈡原告係以兩造分居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臺中市、新北市,即兩造係長期分居在臺中市、新北市,則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本院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就本件離婚訴訟,應均有管轄權。

準此,被告誤認本院就本件離婚訴訟無管轄權,而聲請裁定移送管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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