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婚,329,201711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瑞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麗娟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00元(4,500+1,000=5,500),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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