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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756號
原 告 吳品靚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琝翰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如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應具狀陳報被告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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