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暫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郭家伶
代 理 人 李明海律師
代 理 人 廖于禎律師
相 對 人 陳秀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106 年度監宣第600 號),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或第三人於本院一○六年度監宣字第六○○號監護宣告事件終結確定前,就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他項權利、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相對人或第三人於本院一○六年度監宣字第六○○號監護宣告事件終結確定前,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帳戶內之存款,不得提領或為其他處分。
相對人或第三人於本院一○六年度監宣字第六○○號監護宣告事件終結確定前,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保單,不得為一切變更或處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陳秀玉(下稱陳秀玉)之女,因陳秀玉患有右側大腦中風合併出血、左側大腦中風、血管性失智等疾病,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前向本院聲請宣告陳秀玉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本院審理中。
又陳秀玉現與關係人郭鴻禧在本院另有撤銷贈與事件審理,而陳秀玉相關之身分證、印鑑證明印章均為關係人郭鴻禧所持有,為免過在陳秀玉無法自行管理名下財產、無法辨別事理之際,遭第三人利用而侵害其自身權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之規定,聲請陳秀玉所有如附表所列之財產,於本院106 年度監宣字第600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確定、撤回聲請前,不得為任何讓與、設定負擔及其一切處分行為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第1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前,得為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及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
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 、4 款及第2項規定甚明。
再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於必要時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其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但以具體、明確、可執行並以可達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因陳秀玉患有右側大腦中風合併出血、左側大腦中風、血管性失智等疾病,聲請人並已向本院聲請監護宣告等情,業據其提出長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 年度監宣字第600 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
是陳秀玉現行是否具有完全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非無疑;
陳秀玉之財產確有遭第三人利用其認知功能薄弱之際而處分之;
又陳秀玉除聲請人以外之子女即關係人郭銀美、郭輝珍、郭鴻禧對於禁止處分陳秀玉財產乙節,均表示沒有意見,此有本院106 年9 月1 日訊問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0頁反面)。
是本院審酌陳秀玉之最佳利益,避免其名下如附表之財產遭第三人利用而為不當處分,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確有必要性及急迫性,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
│編號│名稱 │
│ │ │
├──┼──────────────────────────┤
│ 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
│ │ │
├──┼──────────────────────────┤
│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
├──┼──────────────────────────┤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育才郵局(帳號:000000-0) │
│ │存款金額新臺幣220元 │
├──┼──────────────────────────┤
│4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囍年年(保單號碼:00000000│
│ │68 )保險單 │
├──┼──────────────────────────┤
│5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添運終身(保單號碼:00000000│
│ │98)保險單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