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家簡,52,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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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簡字第52號
原 告 林献堂
訴訟代理人 蕭佩芬律師
被 告 林萬郎
王林松花
林阿珠
林玉雪
黃俊龍
黃淑暖
黃俊原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林尤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林尤映與其配偶林砂(民國86年10月14日死亡)育有六子,分別原告及被告林萬郎、王林松花、林阿珠、林玉雪及訴外人黃林玉女等人。

被繼承人林尤映於101年7月1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而訴外人黃林玉女早於被繼承人林尤映死亡,故訴外人黃林玉女之應繼分應由其子女即被告黃俊龍、黃淑暖、黃俊原、黃清山等人代位繼承之,即被繼承人林尤映之繼承人即為兩造,應繼分即如附表二所示。

被繼承人林尤映並無以遺囑限定其遺產不得分割,且兩造間復無不分割之約定,且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現因無法協議分割,故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尤映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黃淑暖、黃俊原、黃清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先前到庭稱: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

被告林萬郎、王林松花、林阿珠、林玉雪、黃俊龍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尤映於101年7月11日死亡,留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林尤映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存單存款資料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

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該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即無不合。

關於分割方法部分,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均為金錢債權,給付內容係可分,故原告請求以原物分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自屬公平適當,而為可採。

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肆、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一:(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號│項目│財產所在或名稱  │  金       額   │  分 割 方 法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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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存款│彰化六信和美分社│存款債權45萬元及│由兩造依附表二所│
│    │    │                │利息            │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
│ 2  │存款│彰化六信和美分社│存款債權9,052 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所│
│    │    │                │及利息          │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
│ 3  │存款│和美農會        │存款債權8,133 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所│
│    │    │                │及利息          │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
│ 4  │存款│和美郵局        │存款債權905 元及│由兩造依附表二所│
│    │    │                │利息            │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
附表二:
┌─────┬───────┐
│ 姓名     │  應繼分比例  │
├─────┼───────┤
│林萬郎    │     1/6      │
├─────┼───────┤
│王林松花  │     1/6      │
├─────┼───────┤
│林阿珠    │     1/6      │
├─────┼───────┤
│林玉雪    │     1/6      │
├─────┼───────┤
│林献堂    │     1/6      │
├─────┼───────┤
│黃俊龍    │     1/24     │
├─────┼───────┤
│黃淑暖    │     1/24     │
├─────┼───────┤
│黃俊原    │     1/24     │
├─────┼───────┤
│黃清山    │     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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