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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83號
抗 告 人 張昱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佳瑄等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不服本
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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