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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18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廖月琴
陳亞克
蔡宗哲
被 告 鍾文程
鍾陳麵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世煌
被 告 鍾秀英
鍾秀珍
鍾秀環
鍾秀珠
鍾秀琴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
鍾文凱
鍾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被繼承人鍾坤元所遺附表一之遺產准予分割,並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文程、鍾陳麵、鍾美玲、鍾文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鍾文程前因簽立信用貸款契約書並於民國93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1萬元,惟自94年6月11日即未依約償還,迄今尚欠原告本金7,426,654元及應計之利息,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仍未受償,已經鈞院核發104年司執字第27623號債權憑證在案,原告與被告鍾文程確實有債權債務關係。
被告鍾文程等九人因被繼承人鍾坤元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於101年8月17日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惟至今尚未協議或裁判分割,顯有妨礙原告對被告鍾文程所有財產之執行,而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被告對於被繼承人鍾坤元所遺遺產自應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爰請求代位被告鍾文程地位,就被繼承人鍾坤元所遺留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依附表二之被告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部分:
(一)被告鍾秀英、鍾秀珍、鍾秀環、鍾秀珠、鍾秀琴則以:對於原告之主張沒有意見等語置辯。
(二)被告鍾文程、鍾陳麵、鍾美玲、鍾文凱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任何書面、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
四、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鍾坤元死亡後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告均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而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被告迄未辦理遺產分割,而原告對被告鍾文程有債權存在,已經原告取得執行名義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土地謄本、本院104年司執字第27623號債權憑證等件為證,亦有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105年11月3日甲地一字第1050008562號函暨土地繼承登記資料附卷可稽,被告鍾秀英等五人對於原告主張均無意見,是依上開證據,堪認原告之主張係為真實。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代位權。
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
民法第242條、第243條定有明文。
原告對被告鍾文程有前開債權存在,且系爭如附表一之財產為被繼承人鍾坤元之遺產,被告係基於繼承之法律關係,繼承系爭如附表一之遺產為公同共有人。
而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及不為分割之約定,被告鍾文程怠於行使分割共有物之權利,致原告無法受償,原告主張其得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自屬可取。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被告鍾文程請求被告分割被繼承人鍾坤元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有理由。
六、關於分割方法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鍾坤元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云云,本院審酌被告鍾秀英等五人就此分割方法均無意見,且附表一所示遺產將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並不損及被告之利益,被告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對於其等較為有利;
再斟酌被繼承人鍾坤元於91年8月20日死亡,迄今已逾15年,就其所留遺產迄未能分割,為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認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較為妥適,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附表一
┌──┬──┬───────────────┬──────┐
│編號│種類│ 遺產所在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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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
│ │ │(面積:1387㎡) │ │
├──┼──┼───────────────┼──────┤
│ 2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
│ │ │(面積:2075㎡) │ │
├──┼──┼───────────────┼──────┤
│ 3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
│ │ │(面積:1500㎡) │ │
├──┼──┼───────────────┼──────┤
│ 4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
│ │ │(面積:1500㎡) │ │
├──┼──┼───────────────┼──────┤
│ 5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
│ │ │(面積:1500㎡) │ │
├──┼──┼───────────────┼──────┤
│ 6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
│ │ │(面積:2172㎡) │ │
├──┼──┼───────────────┼──────┤
│ 7 │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臺│66666/ │
│ │ │中市○○區○○路000巷00號) │100000 │
└──┴──┴───────────────┴──────┘
附表二
┌─────────┬───────┐
│姓 名 │ 應繼分比例 │
├─────────┼───────┤
│鍾陳麵 │ 1/7 │
├─────────┼───────┤
│鍾秀英 │ 1/7 │
├─────────┼───────┤
│鍾秀珍 │ 1/7 │
├─────────┼───────┤
│鍾秀環 │ 1/7 │
├─────────┼───────┤
│鍾秀珠 │ 1/7 │
├─────────┼───────┤
│鍾秀琴 │ 1/7 │
├─────────┼───────┤
│鍾美玲 │ 1/21 │
├─────────┼───────┤
│鍾文凱 │ 1/21 │
├─────────┼───────┤
│鍾文程 │ 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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