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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206號
原 告 張翔嵎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宜菁間履行婚姻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691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
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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