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家陸許,36,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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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陸許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彭雅生
代 理 人 胡活枝
相 對 人 黃森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然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以(2013)蕉民初字第1608號民事判決離婚,並已生效,為此聲請裁定認可上開大陸地區之民事確定判決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裁判,並非當然承認其效力,須經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與外國法院之判決,民事訴訟法原則上承認其效力者不同。

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確定裁判,未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則該項確定裁判在臺灣地區自無從發生確定裁判之效力。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上開大陸地區判決等情,固據其提出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13)蕉民初字第1608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該判決書及證明書之公證書、上開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等為證。

惟查離婚應以兩造有婚姻關係為前提,而相對人前係與第三人何燕基於以假結婚再以探親名義讓聲請人非法入境之犯意聯絡,由相對人前往大陸地區與聲請人辦理假公證結婚,使聲請人以團聚名義來台,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之規定,犯同法第79條第4項、第1項之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1 年度中簡字第148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此有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網路列印本附卷可稽,堪認兩造間婚姻並無結婚真意,婚姻關係自始、當然無效,聲請人自無從訴請離婚。

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上開民事判決書以兩造婚姻關係合法有效,因感情不和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判決離婚,顯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聲請人聲請認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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