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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小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藍天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俐文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羅光雄間請求給付旅遊團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本院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332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到院補正上訴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上蓋用上訴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是上訴人之上訴,自為不合法。
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到院補正上訴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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