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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80號
抗 告 人 CALVERT LIMITED
都茂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敏霞
上列抗告人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合議庭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選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66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提出委任律師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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