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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張經魁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准予修訂之公函等,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
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上開變更之捐助章程並已經衛生福利部106年9月20日衛授家字第1060020225號函、106年9月27日衛授家字第1060501192 號函覆同意備查,有該函文在卷可佐,本件無再就此聲請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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