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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江姵諄即江素梅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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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一、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
│ 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
│ 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
│ 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
│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
│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三、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10月起 │
│ 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 │
│ 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
│ 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
│ 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四、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10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 │
│ 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 │
│ 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 │
│ 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
│ 重複提出)。 │
├───────────────────────────┤
│六、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
│ 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
│ 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七、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4年1月起迄│
│ 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八、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
│ 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
│ 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
│ 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
│ 償) │
├───────────────────────────┤
│九、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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