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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消債補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蘇崇文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賴忠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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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更生聲請費不得免繳) │
├───────────────────────────┤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 │
│ 成立之證明文件。 │
├───────────────────────────┤
│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
├───────────────────────────┤
│四、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
│ 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五、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
│ 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
│ 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 。 │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
│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
│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六、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
│ 請前二年(即自104年9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
│ 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
│ 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
│ 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
│ 重複提出)。 │
├───────────────────────────┤
│七、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年●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
│ 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
│ 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
│ 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
│ 出)。 │
├───────────────────────────┤
│八、聲請人、配偶及父母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
│ 關證明文件。 │
├───────────────────────────┤
│九、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是否業已拍定?本院執行程序現進行│
│ 至和程序?聲請人現住處為何?有無租賃之支出?如有,│
│ 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
│ 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十、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十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
│十二、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
│ 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 │
├───────────────────────────┤
│十三、應補正: │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
│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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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聲請人配偶楊掌任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
│ 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十五、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
│ 所有金融機構(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
│ 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
│ 重複提出)。 │
├───────────────────────────┤
│十六、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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