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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消債補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黃志峰即黃志雄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王瑞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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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 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
│ 自104年5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
│ 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
│ 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
│ ,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5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補正: │
│①債務人目前職業(公司名稱、地址)?每月收入狀況?併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
│②駕駛執照影本。 │
│③子女之職業及收入情形。 │
├───────────────────────────┤
│ 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
│ 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
│ 明。 │
├───────────────────────────┤
│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 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子女及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
│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 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子女」名下所有│
│ 金融機構(自103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
│ 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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