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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7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芸茜即吳淑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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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 │
│ 立之證明文件。 │
├───────────────────────────┤
│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綜合信用報告│
│ 回覆書」。 │
├───────────────────────────┤
│㈢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㈣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如係臨時工,並請提出係由何人提供工作機會(姓名、地址│
│ 及電話)?工作期間、地點、薪資支付方式為何? │
├───────────────────────────┤
│㈤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
│ 、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
│㈥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㈦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
│㈧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一個年│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㈨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4 │
│ 年1月起至106年5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㈩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000元。 │
├───────────────────────────┤
│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
│ 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
│ ?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
│ 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
│ 為清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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