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消債補,84,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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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消債補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鄭辰科即鄭玉閣
代 理 人 陳世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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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壹、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貳、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
│  自104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
│  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
│  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
│  ,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參、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4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肆、以下事項,應補正或說明:                          │
│  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
│  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伍、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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