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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洪英珍
洪文海
相 對 人 洪宗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洪宗賢(男、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洪文海(男、民國五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洪英珍(女、民國六十年四月二十六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洪宗賢之監護人。
指定張玉蓮(女、民國三十七年九月二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洪宗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洪文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洪英珍(女、60年4 月26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洪宗賢(男、91年6 月22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父與母。
相對人自幼罹患自閉症,雖經送醫診治,仍不見起色,已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二人為共同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外祖母張玉蓮(女、37年9 月2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㈠聲請人主張渠等為相對人之父與母,相對人有上開事由須為監護宣告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為證,依法自得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
本院於鑑定人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曾秀甄醫師前訊問相對人,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訊問時,相對人對於其姓名、與二位聲請人、關係人張玉蓮之關係、是否正在就學等均能正確回應,惟再進一步詢問其生日時,相對人即不斷的玩平板電腦,無針對問題回應。
相對人經上開醫院醫師鑑定結果如下:「洪員符合: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鑑定判定:基於受鑑定人有精神上之障礙及其他心智缺陷(自閉症),基於以上之原因,不能管理處分自己的財產,且其回復之可能性低。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程度,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此有本院106 年9 月21日訊問筆錄、鑑定人結文、上開醫院106 年10月12日慈中醫文字第0000000 號函暨所附鑑定報告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上開訊問結果及鑑定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故聲請人二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二人分別為相對人之父與母,渠等陳明願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且經相對人之外祖父母洪昆榮、張玉蓮同意,有戶籍謄本、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親屬系統表在卷可稽。
本院參酌前揭各情,認由聲請人二人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二人為監護人。
㈢關係人張玉蓮係相對人之外祖母,其陳明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戶籍謄本、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同意書附卷可稽,爰指定關係人張玉蓮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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