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破,19,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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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張耀明
相 對 人 歐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明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即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 10萬元者,500元。

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

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

四、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

五、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

六、1億元以上者,5000元。

而上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

另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歐跑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財產明細,本件聲請之標的金額為4,550,308元,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請繳納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三)請提出相對人債權人名冊(應詳列債權人連絡方式)。

(四)請提出相對人財產明細所列銀行存款之帳戶資料,以及相對人財產明細所列「暫付款」之交易市值證明,該暫付款之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姓名、聯絡方式及各債務人負擔之債務數額),以供本院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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