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簡上,108,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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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廖芳茂即柒玖伍捌當代藝術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瑋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年1月2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9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以下未載明幣別者皆為新台幣)1,500元,惟依上訴人於106年4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陳稱因代理藝品買賣未成交,希望被上訴人儘速取回該藝品等語,並變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
二、上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原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之人民幣65,000元,而依被上訴人於105年11月8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以人民幣1元折算新台幣4.704元計算,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應為305,760元(計算式:4.704×65000=305760),故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05,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欠3,4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4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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