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晶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維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被 上 訴人 翊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派工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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