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蔣曼娜(兼被告蔣思齊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即被告蔣思齊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蔣鶯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國105年5月3日、民國105年5月24日、民國105年6月15日、民國105年9月20日、民國105年10月12日、民國106年5月9日、民國106年6月27日及民國10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被告蔣思齊之法定代理人,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本案件歷次開庭之錄音光碟,以供核對當事人、各訴訟代理人陳述與筆錄記載內容是否相符,以維護法律上權益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稽其修法意旨,良以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於104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參照)。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復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可參。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王全中、蔣曼娜為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被告蔣思齊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蔣曼娜並同為該案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係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
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且本件並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