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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62號
原 告 蔡政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坤、鄭周男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請款單所載應為新臺幣(下同)2,948,3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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