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1836,201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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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36號
原 告 劉美珠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居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0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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