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62號
原 告 林松柏
林炳耀
林樹旺
林秀菊
林秀貞
林澄波
鍾嚴秀琴
嚴秀紅
嚴以晴
兼上九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嚴秀鑾
被 告 林聰敏
林炎煌
嚴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57,533元(參見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民國106年1月公告現值22,932元/㎡×963.58㎡+22,700元/㎡×694.22㎡+23,287元/㎡×187.92㎡+23,287元/㎡×336.06㎡=50,057,5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5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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