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1893,201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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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93號
原 告 劉倍雲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被 告 劉耀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自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5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後,將系爭房屋交還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準。
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7萬08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附卷可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萬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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