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1947,201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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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47號
原 告 約瑟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承澐
被 告 潤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莉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35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30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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