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王俊淇
王興隆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法定代理人 林景裕
被 告 祭祀公業王光珠
法定代理人 王庚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6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92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