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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52號
原 告 賴韋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恆淵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964),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26,37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4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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