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1961,2017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中和律師即劉昱顯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489號),惟被告吳中和律師即劉昱顯之遺產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344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原告亦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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