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1965,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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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65號
原 告 陳冠霖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明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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