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1973,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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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73號
原 告 富智源聚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濟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柿桔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6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1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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