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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74號
原 告 陳桂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保證人高莨峻、
債務人張瑋芳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2373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張瑋芳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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