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86號
原 告 南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永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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