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1992,201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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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92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吳坤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樺興業有限公司、黃卉蓁、梁永泓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2729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 萬7,88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1,489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0,98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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