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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10號
原 告 陳茗豪
上當事人與被告陳志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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