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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80號
原 告 台灣頤柏熱處理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發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被 告 偉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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