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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08號
原 告 泉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俊志
原 告 陳舜智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翁小茵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婕庭、游季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 至6 項所示,原告請求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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