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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39號
原 告 呂金源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若惟、張超陶、陳弘宇、正能量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4,7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7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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