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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45號
原 告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書萍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黃淑賢
李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茲依原告聲明合併計算,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萬7219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5萬06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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