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2155,201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55號
原 告 何建彬
當事人間(被告李恭承)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租賃物之現值核定之,是原告應提出系爭租賃物現值客觀參考資料(如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或系爭租賃物目前市場之交易市值證明供本院參核),並以此現值計算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參附表所示之計算依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1,000元;
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
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