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2164,201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64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穎資訊網路有限公司即林氏環球商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方穎資訊網路有限公司即林氏環球商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631元,應繳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92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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