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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0號
原 告 歐肯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被 告 蝕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傅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500元(計算式:498,900+296,6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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