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686,2017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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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建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桂雲
莊榮兆
蔡英美
曾穩達
王勝仕
廖述來
王耀震
被 告 林淑美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購屋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4 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463元;
惟原告於106 年5 月15日具狀陳報並更正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580,000 元,基此情況下,以原告更正後之訴訟標的金額以1,580,000 元基礎,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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