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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9號
原 告 黃月香
被 告 黃月霞
林伯江
林彥岑
林彥均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第1、2項聲明係請求被告等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並移轉登記予原告,雖分列兩項,但均係以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為目的,是該兩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價額為據;
另第3項聲明則係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向稅捐單位辦理稅籍變更,亦應依該不動產之價額核定該項訴訟標的價額。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價額合併計算,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3,555,333元(計算式:163455333+100000=16355533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1,4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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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平│ 權利範圍 │土地公告現值(│價額(新臺幣:元,小數點│
│ │ │方公尺)│ │元/平方公尺) │以下四捨五入) │
│ │ │ │ │或房屋現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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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西屯區永林段 │2758.86 │103/275886 │17900 │18437元(計算式:17900×│
│ │702-6地號土地 │ │ │ │2758.86×103/275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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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市西屯區永林段 │3300.66 │8/330066 │17900 │1432元(計算式:17900× │
│ │702-8地號土地 │ │ │ │3300.66×8/33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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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中市沙鹿區南勢坑段埔│239 │全部 │8400 │2007600元(計算式:8400 │
│ │子小段816-1地號土地 │ │ │ │×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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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中市沙鹿區南勢坑段埔│3111 │全部 │8154 │25367094元(計算式:8154│
│ │子小段817-1地號土地 │ │ │ │×3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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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中市沙鹿區南勢坑段埔│4263 │全部 │8264 │35229432元(計算式:8264│
│ │子小段818-1地號土地 │ │ │ │×4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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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中市沙鹿區南勢坑段埔│3210 │全部 │7786 │24993060元(計算式:7786│
│ │子小段820-2地號土地 │ │ │ │×3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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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臺中市沙鹿區南勢坑段埔│3520 │全部 │7535 │26523200元(計算式:7535│
│ │子小段820-5地號土地 │ │ │ │×3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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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臺中市沙鹿區南勢坑段埔│995 │全部 │5738 │5709310元(計算式:5738 │
│ │子小段847地號土地 │ │ │ │×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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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臺中市沙鹿區南勢坑段埔│3369 │全部 │4300 │14486700元(計算式:4300│
│ │子小段847-5地號土地 │ │ │ │×3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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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臺中市沙鹿區南勢坑段埔│3276 │2276/3276 │4300 │9786800元(計算式:4300 │
│ │子小段847-6地號土地 │ │ │ │×3276×2276/3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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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臺中市沙鹿區南勢坑段埔│2374 │全部 │4554 │10811196元(計算式:4554│
│ │子小段847-8地號土地 │ │ │ │×2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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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臺中市龍井區永順段521 │13459.91│6/144 │9000 │5047466元(計算式:9000 │
│ │地號土地 │ │ │ │×13459.91×6/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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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臺中市龍井區新東段1085│455.17 │3/2500 │19600 │10706元(計算式:19600×│
│ │地號土地 │ │ │ │455.17×3/2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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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262.98 │3287/26298 │16800 │552216元(計算式:16800 │
│ │土地 │ │ │ │×262.98×3287/26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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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148.13 │全部 │16800 │2488584元(計算式:16800│
│ │土地 │ │ │ │×14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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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新竹市○○段000○號房 │197.63 │全部 │422100 │422100元 │
│ │屋(門牌號碼:新竹市○○ ○ ○ ○ ○
○ ○○區○○○街00巷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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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163,455,3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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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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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價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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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中市沙鹿區埔子里台灣大│全部 │100,000元(依房屋稅條例第 │
│ │道六段399號東六公尺(稅 │ │15條第1項第9款免徵房屋稅之│
│ │籍編號:55171057006) │ │上限10萬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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