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767,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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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陳世展
被 告 陳世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
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
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8,271元(即申報地價1,040元/㎡×210.43㎡×10%×15=328,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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