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王松木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林京兒發支付命
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54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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