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784,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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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 告 楊育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普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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