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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辰揚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海永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訴訟代理人 徐崇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萬2663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5萬7925元,又原告起訴前先聲請本院105年度中司調字第5297號調解不成立,扣除所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萬49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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